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何光意
范嘉純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巧珍 被告 王怡臻
王芊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號:103年度交易字第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王怡臻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玫玲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