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政宏選任辯護人郭蕙蘭律師(法律扶助)
楊啟弘 律師(法律扶助) 謝庭恩 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承智 指定辯護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101年度訴字第2224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中所載「選任辯護人 楊啟宏 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楊啟弘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載「選任辯護人楊啟宏律師」,為誤繕,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楊啟弘律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