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16號

原告 歐月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美伶 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並附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高雄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郭美伶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現場及欲通行範圍之彩色照片(須包含土地周圍及聯外道路

情形)。

四、已公告道路位置之證明文件。

五、通行範圍面積需5.5平方公尺之理由、依據及證明。

六、主張之通行方案為損害最少之證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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