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1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告 鍾仕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 鐘仕源 」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鍾仕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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