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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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312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田明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雅萍 即 李燕輝 之繼承人、 李念蓁 即李燕輝之繼承人、 李政霖 即李燕輝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李政霖為未成年人,應列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