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7號附民原告 楊詠傑 附民被告 楊益安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公務、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許菁樺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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