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劉月珠 被告 許秀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268號過失傷害案件,而為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觀之原告已然減縮就其機車損壞部分要求賠償之聲明,衡該事件其中針對原告身體受傷所為損害賠償及利息請求相關部分之案情繁雜非歷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除據原告減縮聲明外之其餘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祺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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