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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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小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基小字第1456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戴振文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