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朴小字第22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朴小字第22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告 林淑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6,396元,及其中新臺幣86,749元自民國96年3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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