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一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一四二二號判處拘役四十五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金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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