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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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00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一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二之逾越牆垣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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