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1號原告 林耀邦 被告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藍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狀內所載住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