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維則(原名簡鴻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維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簡維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57667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2日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8月1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