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220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債務人 黃敏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六個月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利息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100,000元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附表二:利率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2.4272.669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2.4272.9124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六個月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