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5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65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陳契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50,301元111年2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1.845%自111年3月15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按年息百分之0.1845計算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14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00293,334元111年5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2.095%自111年3月29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按年息百分之0.2095計算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9月28日,按年息百分之0.222計算自111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444計算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2.2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