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343號聲請人甲○○即 林蕭翠香
1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蕭翠香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五、股票掛失函正本。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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