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卓厚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8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卓厚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俊宏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