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金海
陳國正 上一人輔佐人張幼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68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454、37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與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金海、陳國正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對相關證人證詞之證據能力亦未異議,被告林金海所辯伊僅有拉電纜線,並非竊盜共犯云云,屬經原審法院詳予指駁認無可採信之事項;又被告陳國正上訴意旨請求從輕,然本院審酌被告陳國正犯罪之動機、手段及參酌其犯後態度等情,認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是本案被告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王鏗普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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