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請人 張祐銘
陳秀真 相對人 榮鎂 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張祐銘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張祐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玖佰貳拾貳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八年六月十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陳秀真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陳秀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壹拾捌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共同意旨略以:聲請人張祐銘、陳秀真與相對人間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張祐銘141,922元、陳秀真79,218元,然相對人未依約履行於108年6月28日撥付款項,援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108年6月10日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⒈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立。…⒊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積欠工資)分別給予勞方張祐銘新台幣141,922元、勞方陳秀真79,218元以達成和解,資方於108年6月28日前匯款至勞方原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等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聲請人之張祐銘141,922元、陳秀真79,218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