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452號
抗 告 人 甲○○
即 原 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一功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債
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6月12日本院95年度雄補字第452
號命抗告人補繳第1審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事
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姵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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