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242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242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15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連帶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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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4年度雄簡字第24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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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暨提示│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人│背書人│付款人│
│日(民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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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7日│334,500元│FA0000000│丙○○│乙○○│高雄市農會│
││││││新興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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