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0號聲請人 鄭麗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廖錦棟┌──────────────────────────────────────────────────┐│附表:105年度司催字第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祐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