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皓宇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1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温皓宇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至第9行「詎温皓宇明知 傅捷揚 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竟基於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犯意,抓住傅捷揚之右手並予以扭轉,而以上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補充為「詎温皓宇明知傅捷揚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正依法執行勸阻、制止温皓宇對劉俞廷施暴行為之職務,竟基於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犯意,徒手抓住傅捷揚之右手並加以扭轉,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温皓宇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自述因酒後情緒高亢、
壓抑不住情緒,明知員警正依法執行勸阻、制止被告對其配偶劉俞廷施暴行為之職務,竟以徒手抓住員警右手並加以扭轉之強暴方式,妨害員警依法執行職務,危害員警執行職務時之人身安全,並損及公務員代表國家公權力法紀執行之尊嚴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簡字卷第9頁),素行尚可,本件犯後坦承犯行,及於警詢中自承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之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品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31572號被告温皓宇男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皓宇於民國111年12月2日下午3時50分許,與其妻劉俞廷相約於位在臺南市○○區○○○000巷0號之仁德戶政事務所協議離婚,劉俞廷因恐温皓宇對其施暴即請警方派員到場協助,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仁德分駐所員警傅捷揚到
場協助,温皓宇因不滿劉俞廷請警方到場,即當場對劉俞廷施暴(所涉傷害、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傅捷揚見狀即欲上前阻止,詎温皓宇明知傅捷揚為依法執行公務之員警,竟基於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犯意,抓住傅捷揚之右手並予以扭轉,而以上開方式妨害員警執行公務。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皓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俞廷、傅捷揚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家庭暴力通報表1份在卷可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檢察官許家彰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寅政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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