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繼承人 洪文忠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即債務人洪文忠間尚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聲請人為明瞭其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等詳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7號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未據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且聲請人並非本院99年度繼字第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亦未提出已徵得該案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又況上開事件卷宗內文書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資料,自不得任由他人閱覽,聲請人就其是否對該訴訟卷內文書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並未提出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致本院無法依其主張審認聲請人是否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聲請人既未釋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99年度繼字第7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正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