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百藝選任辯護人何永福律師
陳奕璇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2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林百藝明知其係 林振華 (民國78年2月10日死亡)於56年11月4日再娶之妻,婚後林振華購買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並登記為林百藝所有,後於78年1月12日登記夫妻財產制為分別財產制,附表所示之財產即約定為林百藝所有,然因故旋於78年2月4日廢止上揭夫妻財產登記,回復法定之聯合財產制。嗣林振華於78年2月10日去世,前開登記為林百藝所有之財產,依法應為林振華所有,而由林振華之繼承人,即林百藝、與林百藝所生之子女 林佳蓉 及 林昭良 、與前妻所生子女 林明洲 、 林明潪 、 林淑女 (即 柴川淑子 )、 林淑妙 、 林淑娟 、 林素碧 、 林淑和 等10人公同共有,然附表所示之財產皆為林百藝保管而持有。其後,於80年間,包括附表所示財產在內之林振華遺產,經稅捐機關課徵遺產稅,林百藝繳交遺產稅後,明知附表所示財產為林振華所有,應為上述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竟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未經得各該繼承人之同意,擅以所有權人自居先後於:(一)99年3月3日,將附表土地權利範圍114分之24,辦理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予其女 林岫加 (原名林佳蓉);(二)102年5月31日提供上開土地及其上建物,設定新台幣參仟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向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借款;(三)104年12月26日將上開土地權利範圍114分之57,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予其女林昭良,因認被告涉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涉犯上開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嗣於112年2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天主教中華聖母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他調卷第17、21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余珈瑢法官洪舒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雪鈴附表(土地及建物,被告應有部分為全部):
編號標的物原登記所有權人、登記日期及原因1嘉義市○段0○段00地號林百藝69年9月17日買賣2嘉義市○段0○段000○號門牌號碼:嘉義市○○里○○路000號林百藝69年9月17日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