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乃力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109號,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750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理由是否具體,則屬第二審法院審查之範圍,不在命補正之列,亦即上訴書狀已記載理由,並有具體之敘述時,其上訴既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固應就其理由之是否可取,為實體之審理及判斷;如認其上訴書狀雖記載理由,但並未具體敘述時,則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47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洪乃力(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謂:被告被訴竊盜案件中,並未查獲有所謂遭竊之贓物,僅有被告曾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16日出現於臺中市○○區○○街○○號附近道路及進入該公寓之監視錄影畫面,原審即以此對被告為之論刑,惟查其中並無任何足以證明被告出現於該處實施竊盜行為之錄影畫面,是原審所認顯有錯誤。又原審憑以為證之監視錄影器翻攝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等證物,均非供述證據,本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應不具有證據能力,原審依此推論被告犯罪事實,自有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原審依證人即告訴人 陳冠辰 、 黃鈺書 之陳述、其2人就
部分錄影畫面註記該處之樓層等補充資訊、告訴人陳冠辰手繪其樓層監視器位置之平面圖,及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圖片,詳細說明被告如何於上揭時間侵入該公寓而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並就被告否認犯行之供詞及其所辯認非可採,亦一一論述指駁(見原審判決第3至6頁),從形式上觀察,原審判決尚無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存在。而關於量刑部分,原審於判決理由亦已詳載審酌被告「不以正途獲致生活所需,而侵入他人公寓樓梯間及走廊行竊,非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亦妨害居住安全,況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曾以相同手法行竊之紀錄,多次被查獲,亦曾入監服刑,猶不知悔改,反食髓知味,一犯再犯,可見被告先前獲判之刑度尚不足以致生警惕,又飾詞否認犯行,且未償還告訴人失竊損失,犯後態度不佳;惟念及被告行竊地點僅為公寓樓梯間及走廊,且告訴人財物損失尚非極鉅等一切情狀」等情,據以判處被告累犯,處有期徒刑10月,亦屬妥適。
㈡另按傳聞法則乃針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
為之供述證據而為規範。本案卷附監視器之錄影及翻拍照片及案發現場照片,乃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查獲當時之情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紀錄,性質上均非供述證據,故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自得作為證據。被告上訴意旨辯稱監視錄影器翻攝照片、監視錄影光碟等證物,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云云,顯屬誤解,併此敘明。
㈢本件被告前開所執之上訴理由,未依法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
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揆諸首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件上訴不合法定上訴程式,均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鍾貴堯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