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胡吉雄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 律師被告信合美聯合診所法定代理人 彭嘉謨 被告 黃照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4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