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1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呈閔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 彭源錦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經本院函調被告之分割繼承登記申請資料,被繼承人彭源錦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上所載遺產,除起訴狀所列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追加其他遺產為撤銷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四、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五、被告彭呈閔之應繼分比例。
六、請原告提出本件之債權計算書,陳報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113年11月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七、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編號不動產(苗栗縣卓蘭鎮大坪林段)11808地號土地21808-5地號土地31860地號土地42397地號土地52405地號土地62406地號土地72406-6地號土地8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0鄰○○00號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