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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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原名賴○○)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賴○○為告訴人張○○(後改名為張○○)之表哥,2人具有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2人因有債務糾紛,賴○○竟基於侵入住居及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23日21時20分許,未經張○○之同意,侵入張○○位於桃園市○○區○○路○○號之住家,並徒手毆打張○○,致張○○受有頸部挫傷、頭部挫傷、前額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分別為該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犯傷害罪、侵入住宅罪案件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就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淨雅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