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維廷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維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惟查獲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9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下稱前案)。被告另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19號簽分偵辦(下稱後案),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亦有檢察官簽呈在卷可查。㈡又後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紙可憑(聲沒卷第19頁反面,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附表:
扣案物成分備註綠色六角形藥錠1包(驗前毛重:6.8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