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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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柯進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進泰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柯進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附表:受刑人柯進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6日│103年7月10日14時│103年8月12日││││40分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1965號│偵字第2423號│字第2216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149號│第276號│第165號││├────┼────────┼────────┼────────┤││判決│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103年度審訴字││判決││第149號│第276號│第165號││├────┼────────┼────────┼────────┤││判決│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2日│104年1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第1839號│第1840號│第2096號(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01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訴字││││事實審││第304號││││├────┼────────┼────────┼────────┤││判決│104年4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訴字││││判決││第304號││││├────┼────────┼────────┼────────┤││判決│104年5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第79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