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蔡阿華
陳豪偉 陳佳儀 陳黃額 (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朝揚 被告 李茂生
豪美磁磚建材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子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茂生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鄭燕璘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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