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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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455號聲請人 葉陳悅女
葉朝銘 葉威志 葉淑英 共同代理人 袁啟恩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成業 間假扣押(63年度全字第631號假扣押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傅成業起訴,然相對人已於80年11月2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按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聲請人需先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另案以其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限期起訴,始為適法,附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