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53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曾勇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原告於102年6月11日收受裁定,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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