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802號聲請人 江柏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私房茶有限公司、 陳慶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7本票金額為何?如有誤載,併具狀更正。
二、確認相對人陳慶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何?如有誤載,並請更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