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俊廷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8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李俊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俊廷(下稱抗告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名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原審審核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13至22、27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1至3、5至12、23至2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本件抗告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原審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民國109年2月24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紙在卷足按,是檢察官以原審法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綜合斟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不法與罪責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遞增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狀,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
1至8、編號9至12、編號15至20、23至26均曾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等情,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3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抗告人係於短時間內犯多次施用毒品罪,顯見抗告人有濫用毒品傾向,惟此類犯罪情節尚非重大,所生危害實以自殘自己身心健康為主,對其他生命、身體、安全等法益尚無重大實害,應著重矯治與教化而非科以重罰,請重新定適當之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原審固於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最長有期徒刑8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度即有期徒刑34年9月,但不得逾30年以下,定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3月,符合法定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固非無見。
(二)惟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罪,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轉讓禁藥即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27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顯然為高,刑罰效果予以遞減,俾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並審酌抗告人其犯數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所侵犯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原審未顧及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間彼此之關聯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抗告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對抗告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年3月,即難認與抗告人所犯各罪所侵害法益之總價值相當,亦難謂與裁量權應遵守之內部界限相契合,自有欠妥適。是抗告意旨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非無理由。
(三)原裁定既有不當,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且為免發回原審法院重新裁定於刑事訴追執行效能無益,爰由本院自為裁定。查本件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刑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抗告人已就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所請,於法尚無不合,本院並審酌抗告人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所示刑度之外部限制,附表編號1至8、編號9至12、編號15至20、23至26所示之罪分別經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以及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抗告人所犯各罪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整體犯罪非難評價,抗告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就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12/19107/01/04107/02/0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0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1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判決日期107/08/13107/08/13107/08/13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107年度湖簡字第2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09/05107/09/05107/09/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43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43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743號108年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8已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5/183時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107/05/16107/04/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99、3986號、107年度偵字第245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判決日期107/11/13107/11/13107/12/2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580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2/10107/12/10108/0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1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7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8號108年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8已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4/26107/05/06106/07/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99、3986號、107年度偵字第2454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599、3986號、107年度偵字第24543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24、2126、22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判決日期107/12/21107/12/21107/12/28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107年度審訴字第2117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08108/01/08108/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8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88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5號108年執更字第1509號編號1~8已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9~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07/29106/08/09106/06/1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24、2126、22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0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24、2126、22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0號士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1924、2126、2213號、107年度毒偵字第1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判決日期107/12/28107/12/28107/12/28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107年度審簡字第723、72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21108/01/21108/01/2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5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5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45號編號9~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31415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06/16107/06/28107/04/0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9256號士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76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987號108年度訴字第46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日期107/12/28108/03/15108/03/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987號108年度訴字第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2/12108/04/08108/06/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9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233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編號15~2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7/06/14107/06/21107/06/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3/27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12108/06/12108/06/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編號15~2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7/06/08107/06/21107/06/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004、31005號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51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87號判決日期108/03/27108/03/27108/06/20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84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6/12108/06/12108/08/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520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443號編號15~20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編號222324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06/25107/03/31107/06/0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4483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44、4992、5105、5189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44、4992、5105、5189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08/09/27108/10/01108/10/0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審簡字第435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8108/10/29108/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822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6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61號編號23~2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25262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6月(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06/11107/06/16107/06/172時20分採尿回溯2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44、4992、5105、5189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44、4992、5105、5189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8號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744、4992、5105、5189號、107年度偵字第2610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日期108/10/01108/10/01108/10/01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108年度訴字第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10/29108/10/29108/10/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6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61號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962號編號23~2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