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 陳澄攀 於民國82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乙○○部分於抵押權及債權讓與前為第三人 杜淑惠 )借用新臺幣2,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3年1月27日,並有利息、違約金之約定,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陳澄攀未依約履行,嗣債務人陳澄攀於民國97年9月24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分割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5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新龍││949│建│0│0│12.09│全部││├──┼───┼────┼──┼──┼───┼─┼──┼──┼────┼───┼─────┤│002│屏東│枋寮│新龍││951│建│0│0│6.56│全部││├──┼───┼────┼──┼──┼───┼─┼──┼──┼────┼───┼─────┤│003│屏東│枋寮│新龍││979│建│0│0│12.16│全部││├──┼───┼────┼──┼──┼───┼─┼──┼──┼────┼───┼─────┤│004│屏東│枋寮│新龍││980│建│0│0│79.16│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