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70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7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7040號債權人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整、債務人群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歐文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