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焦唯心 被告 邱柏竣 (原名 邱耀進 )上列被告邱柏竣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265號),經原告焦唯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鄭朝光
法官郭書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智輝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