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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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金訴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金訴字第60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昊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989、990、991號,110年度軍偵緝字第2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20131、20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本件被告張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移送併辦,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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