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5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可秝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可秝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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