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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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24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莊秀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秀梅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02,040元,應繳新台幣1,000元之聲請費)。
二、相對人莊秀梅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