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16號聲請人 郭照星 相對人 郭明輝 相對人 劉旭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輝、劉旭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發票人僅有郭明輝、劉旭昌二人)。
二、提出正確附表(本票共有二張)。
三、相對人郭明輝、劉旭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