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志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豪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減字第7號裁定,減刑後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8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3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郭雅美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