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明達(原名:簡啟恩)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明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明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二)字第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601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3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3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潘長生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