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43號上訴人 林陳千 訴訟代理人 林文科
洪榮隆 被上訴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洪基菁
吳立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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