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9年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翁心儀 被告 董報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容正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