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債權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梁玉嬌 即利健企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建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其書狀未按司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請債權人改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3件。
四、請提出債務人利健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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