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麗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4年度偵字第22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肥皂盒 伍佰肆 拾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麗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肥皂盒540件,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至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於民國94年2月2日之修正理由參照),而觀諸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就偽造之貨幣、有價證券、信用卡、印章、印文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皆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是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應以實體法規定絕對義務沒收者為限。又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依前開說明,自屬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三、查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4年度偵字第22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扣案之肥皂盒540件,係未得商標權人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該公司註冊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而足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扣押筆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及上開商標權人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在卷可憑(見偵卷第21至23頁、第27至28頁、第29頁),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前揭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予沒收,則上開案件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自應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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