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欽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3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欽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欽長因違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稱嘉義地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
察署簡稱嘉義地檢)┌────────┬──────────┬──────────┬──────────┐│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13日│104年10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速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644號│偵字第77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77│105年度嘉交簡字第90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04月26日│105年07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交簡字第477│105年度嘉交簡字第900│││判決││號│號│││├────┼──────────┼──────────┼──────────┤││判決│105年05月12日│105年08月06日││││確定日期││││├───┴────┼──────────┼──────────┼──────────┤││││││備註│││││││││└────────┴──────────┴──────────┴──────────┘